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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8执240号

石继承与郭军、段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继承,郭军,段有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石继承,男,汉族,现住镶黄旗。

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现住镶黄旗。

被执行人:段有群,女,汉族,现住镶黄旗。本院在执行石继承与郭军,段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有群在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一居民区所有建筑面积为:151.8平米的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段有群在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一居民区所有建筑面积为:151.8平米的住宅,房产证号为:蒙字第161021100191号。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各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薛 俊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