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613号
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
被告:曹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晓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石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