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民初16515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651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