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春,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建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楼1801。法定代表人郭光富。张福春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81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16800.31元,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建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81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代理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恒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