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执2364号

张建成与黄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成,黄东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成,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东升,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张建成与被执行人黄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969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东升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黄东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2015)永执字第3104号案件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姚义华与共有人黄东升名下的坐落于永安市巴溪湾景园17号房地产,得拍卖款1860000元。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及相关案件的执行款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61715.07元。(系列案申请执行人徐英等11人返还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建成及张燕共134868元),此外,被执行人黄东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陈国延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慧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