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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829号

黄结书、吴丽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结书,吴丽彩,麦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829号之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结书,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吴丽彩,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麦健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结书与被告麦健林、吴丽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麦健林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结书清偿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11.33元;被告吴丽彩对被执行人麦健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人麦健林、吴丽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结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健林、吴丽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麦健林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840.69元,查明被执行人吴丽彩有可供执行查的银行存款6139.14元,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麦健林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联村委会浦北路66号(房产证号:60××79)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及案件受理费共193021.33元;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被执行人182111.33元了结本案,并放弃利息的追讨,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被执行人麦健林、吴丽彩将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黄结书支付22111.33元,余款16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直至支付完毕;

三、案外人麦连伟(系被执行人麦健林、吴丽彩的儿子),公民身份号码:,愿意以个人名下财产为本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作担保;

四、被执行人如期清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则放弃本案(欠款或利息)等权利,若被执行人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已履行部分则应在恢复执行中予以扣除。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82111.33元。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8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麦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