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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794号

贾艳菊与薛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艳菊,薛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贾艳菊,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薛亮,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2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亮的银行存款7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志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