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532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女,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姚聪娟,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刘凤诉被申请人姚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特4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姚聪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凤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姚聪娟履行2016年7月21日的调解协议,即返还借款1,127,66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姚聪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多起,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其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分得418,543.64元;而被执行人姚聪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XXX弄XXX号底层的房屋,现正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置,变现尚需时日;除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尚有709,116.36元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凤与被执行人姚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包 炜
审判员 陆红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