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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2072号

蒋树全与大通县启光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树全,大通县启光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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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2072号

原告:蒋树全,男,汉族,村民。

被告:大通县启光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启录,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树全与被告大通县启光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蒋树全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树全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予以免交。审��长王吉祥

审 判 员  刘桂芳

人民陪审员  李宏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申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