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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425号

原告秦立龙诉被告顾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立龙,顾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425号原告秦立龙,住隆化县。被告顾云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龙诉被告顾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秦立龙负担。

审判员  李文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