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425号原告秦立龙,住隆化县。被告顾云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龙诉被告顾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秦立龙负担。
审判员 李文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