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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568-2号

刘世杰与宋建军、陈怀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杰,宋建军,陈怀路,任道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568-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杰,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宋建军,男,1949年8月1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陈怀路,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任道立(力),男,1973年9月8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刘世杰与宋建军、陈怀路、任道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城南支行养老金账户的存款壹拾万,现因本院已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并已采取冻结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城南支行账户12×××62的存款壹拾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