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石妹清,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何东林,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彭钦荣,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石妹清、何东林与彭钦荣生命权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钦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妹清、何东林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钦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进行调查,均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钦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妹清、何东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钦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妹清、何东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81执8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圣富
审判员 刘峻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覃 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