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536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军,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