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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536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536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军,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