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终434号原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睿,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威信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6年8月22日被逮捕。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睿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3)嘉善刑初字第92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潘睿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潘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潘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睿撤回上诉。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刑初字第9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宏宇
审 判 员 朱 凯
代理
审判员 徐 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