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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2执53号

张银香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银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生鸿福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谭泽程,王光超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张银香,女,汉族,住额敏县.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三团。

法定代表人:谭泽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生鸿福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三团。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谭泽程,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光超,女,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以上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胜,男,汉族,住第九师。本院在执行张银香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何 辉

审判员 杜鸿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双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