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冯济秀,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学良,湖南省洪江市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学勤,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学安,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冯济秀、杨学良与杨学勤、杨学安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学勤、杨学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懿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