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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173号

冯济秀、杨学良与杨学勤、杨学安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济秀,杨学良,杨学勤,杨学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冯济秀,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学良,湖南省洪江市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学勤,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学安,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冯济秀、杨学良与杨学勤、杨学安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学勤、杨学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懿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