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李节民。被执行人承德县连山石材厂。本院在执行李节民与承德县连山石材厂劳务合同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