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57号罪犯王其刚,男,1968年1月5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其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929.15元,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7号刑事判决,维持上诉人王其刚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上诉人王其刚所犯销售赃物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王其刚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5378.65元(未赔偿),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34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王其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其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其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连带赔偿民赔95378.65元(未赔偿),其月消费达476元,属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其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33年5月29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婧
审 判 员 朱保华
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