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帅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叶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桂花,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润普,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帅强因与被上诉人童桂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1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帅强以其起诉的与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帅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帅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晓宏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