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姜春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柴启许,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浙0824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即原告姜春生与被告柴启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执1283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瑞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