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9247号
原告:李玉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朱彬彬,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祥诉被告朱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玉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玉祥诉朱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9247号
原告:李玉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朱彬彬,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祥诉被告朱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玉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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