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175号
原告:孙淑霞,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高祥国,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卞祥曾,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霞与被告高祥国、卞祥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继承
人民陪审员 张士杰
人民陪审员 孙庆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