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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175号

孙淑霞与高祥国、卞祥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淑霞,高祥国,卞祥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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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175号

原告:孙淑霞,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高祥国,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卞祥曾,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霞与被告高祥国、卞祥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继承

人民陪审员  张士杰

人民陪审员  孙庆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