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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57658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网互联(北京)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网互联(北京)资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765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

被告:中网互联(北京)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4号楼18层1806。

法定代表人:孟岩。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网互联(北京)咨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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