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765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
被告:中网互联(北京)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4号楼18层1806。
法定代表人:孟岩。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网互联(北京)咨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