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播,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雪上四片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6********。被执行人陈共田,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钞岱村茂峰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6********。被执行人吴美容,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钞岱村茂峰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7********。申请执行人张传播与被执行人陈共田、吴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共田、吴美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传播借款1825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陈共田、吴美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共田、吴美容应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陈共田、吴美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陈共田名下房产已由晋江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函申请参与被执行人陈共田财产拍卖款的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182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共田、吴美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9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