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6079号
原告:蒲云全,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婧、陈明静,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人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良模,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云全与被告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云全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再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