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郭秀芬,女,汉族,1954年12月2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汉族,1981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1995年3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汉族,1928年11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玉春,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与被执行人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2执19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执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泉
审 判 员 马利军
代理
审判员 孙大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赵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