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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与被执行人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李玉春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郭秀芬,女,汉族,1954年12月2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汉族,1981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1995年3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汉族,1928年11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玉春,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与被执行人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2执19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执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泉

审 判 员  马利军

代理

审判员  孙大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赵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