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404-2号
申请执行人:齐国云,男,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执行人:赵兴文,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国云与被执行人赵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兴文于2010年1月3日将申请执行人齐国云[房产证号:市房权字第1200**号;土地使用证号:丹国用(2000)字第1241号]及谭文圣、张明华等住户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姚沟路中段图书馆背后的房屋拆除,在原址开发建设楼房,现该楼房第一层已经完工,第二层以上处于停工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赵兴文开发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姚沟路中段图书馆背后在建楼房的东侧(原齐国云房址位置,土地证号:丹国用(2000)字第1241号)一层约**平方米的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执行人齐国云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如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磊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