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12刑申20号佘洪海:你因佘继君故意伤害一案,对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绥中法刑再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显失公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认为佘继君故意伤害一案认定佘继君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的唐学恩等人证人证言系伪证,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刑事部分判决仅对佘继君予以刑事处罚,而对唐学军打伤佘继君的行为没有判处刑罚显失公平,均系对佘继君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部分不服。而(2004)绥中法刑再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系对佘继君故意伤害一案民事赔偿部分作出的裁判结果。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