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45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林世平,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兴业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0层。负责人孙朝,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祖凤,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系本案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述三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吕秀安,兴业县石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世平犯交通肇事罪以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陈某、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桂092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林世平对刑事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林世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以(2016)桂09刑终2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林世平撤回上诉,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世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代理人李祖凤,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苏某、陈某、满某的诉讼代理人吕秀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代理
审判员 黄统君
代理
审判员 钟广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明美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