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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347号

董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宝忠,隋鹏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董宝忠。被执行人隋鹏展,栖霞市地税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宝忠与被执行人隋鹏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隋鹏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鹏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11账户的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