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918
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颂禹里6-3-405。。
委托代理人:杜渐,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书林,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灞桥区洒十路*号**幢*单元22602。。
原告郭之瑞与被告赵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之瑞诉称,被告向其借款51490.33元,原、被告约定分18个月偿还借款。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借款协议》;被告偿还本金28888.8元,支付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率按年利率的24%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暂计4140.6元;律师费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需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后,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无法确认被告身份,故应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之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
书记员 陈雨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