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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123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韦祖科,韦祖新,韦祖拾,罗桂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232号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韦祖科被执行人韦祖新被执行人韦祖拾被执行人罗桂琼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韦祖科、韦祖新、韦祖拾、罗桂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祖拾、罗桂琼、韦祖新、韦祖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祖科、韦祖新、韦祖拾、罗桂琼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796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8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祖科、韦祖新、韦祖拾、罗桂琼名下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韦祖拾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有存款28元外(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祖拾、罗桂琼、韦祖新、韦祖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祖拾、罗桂琼、韦祖新、韦祖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卢上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莫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