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190号
原告:武步娟,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俞,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步娟诉被告王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步娟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步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步娟负担。
审判员 程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沫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