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527号罪犯黄艳芳,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艳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7日止;作案工具东南菱悦牌汽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黄艳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份以来,在韩小艳、姚海的指使下,黄艳芳多次从佛山给韩小艳带回毒品,每次20克到百余克不等;2011年7月7日黄艳芳携带毒品从广州到达周口,韩小燕驾车去接从广州来送毒品的黄艳芳,之后又去接韩西强,该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挎包内搜出茶叶袋一个,内装冰毒两袋共计111.4克,麻古一袋共50粒(5.98克),挎包系黄艳芳的挎包。罪犯黄艳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艳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艳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