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又名宝宝,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该案盗窃物品的盗窃犯罪事实未进行判决,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某天,被告人赵X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董XX盗窃所得财物戴尔酷睿I3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以1500元价格销售,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该电脑价值3100元。2015年10月份某天,被告人赵X以300元的价格购买董XX盗窃所得财物华为8818电信手机一部,后以500元价格销售,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25元。2015年12月份某天,被告人赵X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李XX盗窃所得财物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以2200元价格销售,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53元。2015年12月份某天,被告人赵X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李XX盗窃所得财物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以1400元价格销售,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86元。2016年1月份某天,被告人赵X分别以400元的价格购买李XX盗窃所得财物三星3502手机和步步高Y11手机各一部,后以500元价格销售,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三星3502手机价值946元;步步高Y11手机价值543元。综上,被告人先后5次购买董XX、李XX盗窃所得财物,其销售后,非法所得共计5700元,已全部挥霍。其涉案物品,经鉴定,总价值134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受案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郝X、高X、王X、樊XX、胡XX陈述、证人董XX、李XX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师马璐
代理
审判员 闫 劼
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