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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877号

杨国民与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民,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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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877号

原告:杨国民,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国民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杨国民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国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国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