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877号
原告:杨国民,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国民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杨国民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国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国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