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帅建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远军,男,汉族,该公司经营部副部长。
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与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15119.55元,执行费4626.79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冉隆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