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1578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朦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芬,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 甜
审 判 员 郝婷婷
人民陪审员 曹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齐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