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辽竹村。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