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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号

张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辽竹村。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