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7815号
原告:天津嘉且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源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肖锡良。
被告: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沈小健。
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