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1001执407号

韩冬亮与新疆北屯金戈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冬亮,新疆北屯金戈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韩冬亮,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新疆北屯金戈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胡春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冬亮与被执行人新疆北屯金戈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冬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冉隆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