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程泽栋,男,1980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赵冠龙,男,1976年6月2日生,住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6)皖0181民初758号),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赵冠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家鹏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