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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1153号

程泽栋与赵冠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泽栋,赵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程泽栋,男,1980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赵冠龙,男,1976年6月2日生,住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6)皖0181民初758号),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赵冠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家鹏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