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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370-1号

合肥市包河区友华幕墙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友华幕墙材料经营部,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370-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友华幕墙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组织机构代码L2897264-8。经营者:费友华。

被执行人:许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友华幕墙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军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