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337号
原告:刘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