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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337号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337号

原告:刘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