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民初2873号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李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李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87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被告李璇,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中海凯旋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李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