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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143号

XX与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黄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143号原告XX,女,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黄军,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XX诉被告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