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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585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六六、刘瑞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六六,刘瑞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585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六六。被告刘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六六、刘瑞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法院依法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蔺德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