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4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巨野县人民��察院以巨检未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指控,2016年8月29日上午10时52分许,被告人田某驾车在巨野县开发区前赵官屯村“一家亲超市”门口,不慎将被害人王某撞倒碾轧致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拨打110报警投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田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上午10时52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鲁RS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巨野县开发区前赵官屯村“一家亲超市”门口,在倒车时不慎将被害人王某(2013年2月25日出生)撞倒碾轧致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车辆碾压致严重颅伤死亡。2016年8月29日11时2分,被告人田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已支付),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⑴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王某,女,2013年2月25日出生。⑵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田某有效驾驶证为B2D证。⑶血液酒精浓度测试报告证实,被告人田某酒精浓度测试为:0.0mg/100ml。⑷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显示整个案发过程。⑸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8月29日11时2分,被告人田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⑹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鉴定意见(巨)公(法)鉴(尸)字【2016】第0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系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区前赵官屯村“一家亲超市门”前空地上及被告人田某指认被害人死亡现场情况。4.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8月29日上午10时52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鲁RS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巨野县开发区前赵官屯村“一家亲超市”门口,在倒车时将被害人王某碾轧致死的经过。5.证人证言⑴袁某某证实,2016年8月29日上午,在前赵官屯“一家亲超市”购物时,女儿王某被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厢货车碾轧,后驾车司机将王某送至巨野县人民医院,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⑵庞某某、张某某证实,2016年8月29日上午11时许,田某开厢式货车在“一家亲超市”送货,田某驾驶厢式货车倒车时将一个四、五岁的女孩碾压。后田某驾车将该女孩送至巨野县人民医院,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⑶宋某某(系巨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实,2016年8月29日中午11点30分钟左右,抢救过一个小女孩,该女孩已经死亡。⑷唐某某��实,2016年8月29日上午11点钟左右,田某驾车送货时将一女孩撞死。6.被告人田某供述证实,2016年8月29日,我在一家亲超市门口送货倒车时,轧了一个3岁多的小女孩。后驾车将该小女孩送至巨野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时,该女孩已死亡。在县医院急诊室门口,我拨打了报警电话。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由于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被告人田某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卜庆发
审 判 员 王汝景
人民陪审员 张庆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永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