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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1242号

詹伟国与夏招红、杨雅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招红,杨雅珍,詹伟国,夏招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招红,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雅珍,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伟国,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审

被告:夏招郁,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上诉人夏招红、杨雅珍因与被上诉人詹伟国、原审被告夏招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7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2016年10月12日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招红、杨雅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晓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