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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890号

廉珍珍与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廉珍珍,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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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廉珍珍,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魏武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安凤丽。廉珍珍与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廉珍珍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廉珍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廉珍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喜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更多数据: